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2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邦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昆明邦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冻结。申请人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昆明邦元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48521.82元的财产解除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昆明邦元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账号53×××38_1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铮铮
书记员 顾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