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民初436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哲勇
书记员  常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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