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集团大连核电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3811号
申请人: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11469958。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申请人一重集团大连核电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88548852。
法定代表人:刘恩清。
江苏容大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一重集团大连核电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重集团大连核电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傅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