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3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诚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37幢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诚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岑
审判员 朱 立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