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1518号
上诉人阜阳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20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阜阳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刘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