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连新钢材批发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3民初348号 原告:阜阳市连新钢材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农资钢材市场E-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0MA2R3N67X5。 经营者:***,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789号万达广场A-1区6#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RH4CY3Q。 负责人:***。 被告:哈尔滨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金泰湖滨小镇北区(一期)G1号楼2**1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30108160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胜利北路128号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D9#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2540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连新钢材批发部与被告**、哈尔滨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哈尔滨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阜阳市连新钢材批发部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连新钢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连新钢材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连新钢材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