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2851号 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2540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