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2851号
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2540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