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07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2540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森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