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5695号
原告:威宁宏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威宁县海边街道龙城花园哈佛苑。
法定代表人:唐登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告:贵州威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威宁县海边街道行政中心B区628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R45266。
被告:中铁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花雨社区周转房。
法定代表人:赵庆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威宁宏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威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威宁宏源矿业有限公司于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741元,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宁宏源矿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国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宋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