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4963号
原告:云南万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荣,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龙昇石油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万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龙昇石油有限公司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万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万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万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云南万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