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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广德建材厂与仓峰、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射阳县广德建材厂与仓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27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射商初字第0060号
原告射阳县广德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条心村七组。
投资人孙献法。
委托代理人朱永林,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仓峰。
被告***。
被告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庆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飞。
委托代理人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广德建材厂(下称广德建材厂)与被告仓峰、***、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建材厂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仓峰、***、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德建材厂提出撤回对被告仓峰、***、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广德建材厂撤回对被告仓峰、***、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8元,减半收取4174元,由原告射阳县广德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东
审 判 员  张玲玲
代理审判员  谭艳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