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924民初7286号
原告: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射阳县合德镇双庆路11号(原同心居委会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5509695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中联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中联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黄海公司”)与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中联居民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联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联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联居委会偿还剩余工程款58039.91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日,中联居委会与我司签订《合同》,约定,中联小区φ600砼下水管道、挡土墙、清淤等,工程总价17万元,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工程期限等内容。我司依约完成施工,经审计,工程造价为148039.91元,中联居委会已支付9万元,还欠58039.91元。黄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中联居委会辩称,这个工程是村里两委研究决定后,交黄海公司做的,工程早就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了,尚差欠黄海公司工程款58039元,合同中的其余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开发区规定5万元以上的工程要经过招投标,因没有经过招投标,该58039元账目开发区报不掉。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日,中联居委会(合同称甲方)与黄海公司(合同称乙方)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了解决中联小区φ600砼下水管道、挡土墙、清淤等情况,经居委会研究决定,浇筑管道,砌挡土墙,现就工程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一、工程名称:中联小区φ600砼下水管道、挡土墙、清淤等。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工程总价:壹拾柒万元整,以工程签单工作量为依据,最后以审计报告为准。四、工程时间:30个工作日,即从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2月1日结束。五、付款方式: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60%,2016年12月31日前付工程总价的20%,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20%的余款。六、所有工程项目及工作量必须以甲方签字为准。七、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施工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安全责任。八、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罚款贰万元整,并承担对方经济损失。九、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如发争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上诉射阳县人民法院仲裁。该合同下方,甲方处有中联居委会章印,乙方处有黄海公司章印。
工程完工后,中联居委会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15年11月26日,盐城立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工程审定价为148039.91元等内容。
中联居委会已给付黄海公司程款90000.91元,尚差欠58039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谈话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联居委会与黄海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中联居委会未能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民事责任。经查,案涉工程尚差欠58039元工程款,中联居委会也认可除差欠工程款外,双方无其他合同权利义务未履行。黄海公司诉请要求给付剩余58039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中联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58039元;
二、驳回射阳县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中联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吴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喻爱阳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