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高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高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4910号
原告:江苏鼎高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中兴街道富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还咸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刚、谢稳(实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新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何殿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鼎高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江苏鼎高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高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鼎高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86元,减半收取4243元,由原告江苏鼎高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