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81执保1297号
申请人:海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世纪名郡小区。
被申请人: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且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