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4民初20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川1304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并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无保全之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从银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