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4民初2017号
申请人南充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自愿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从银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