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784号
原告: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唐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div>
负责人:谢川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鸿,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2021年10月11日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原告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5544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加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