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牛棚镇新星源汽车维修店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2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路五段33号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097119189D。
法定代表人:唐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宁县牛棚镇新星源汽车维修店。地址:威宁县牛棚镇鱼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HBUQ279。
投资人:朱校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霄,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惜字宫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0041XK。
负责人:姜勇。
委托代理人:赵雄,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宁县牛棚镇新星源汽车维修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2.00元,减半收取1646.00元,由上诉人四川蓝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平
审判员  吴丹
审判员  代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