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6112号
原告:湖南四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1号瑞府6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桔园洲标准厂房59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四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四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湖南四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