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4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6号第五层A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杏宅社区美亚·芳邻7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芳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0)闽0504执1061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给付金钱之债或交付所购置的商品房。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0)闽0504执1126号执行案件并入(2020)闽0504执1061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0)闽0504执1126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黄美榕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