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杏宅社区美亚•芳邻7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75274772。
法定代表人:陈芳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6号第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1581995663。
法定代表人:何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4民初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补充协议(2)由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与其签订,双方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依法向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泉州市洛江区,且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志南
审判员 陈灿彬
审判员 陈大银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傅唤昌
书记员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