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14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省聚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路与龟山路交叉口翡翠华庭**商业**3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W5D37F。
法定代表人:李跃纪,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李跃纪,男,汉族,1999年10月18日出生,住巢湖市。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聚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跃纪的财产进行保全,***、张云花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聚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跃纪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张云花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皖(2016)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498792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