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4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环路5号,现已搬迁至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兰,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伊敏大街公路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靖明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0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17894.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09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09月03日依法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0月19日经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所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海拉尔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2021年10月19日经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海拉尔区无房产登记记录;2021年11月24日依法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27日经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郭主任核实,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在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的担保金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27日依法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邮寄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乐 坤
审判员 黄 富 玉
审判员 额尔德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