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3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伊敏大街公路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靖明庆,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内078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欠工程款2328012.36元。并从2015年10月份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至欠款付清止,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0117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执行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本院依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财产调查反馈材料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澍琦
审判员  薛多智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志宏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