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靖明庆。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呼劳人仲字〔2021〕0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扣减工资8333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39794元,总计148127元。执行费21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本案在执行期间,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48127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21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呼劳人仲字〔2021〕02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刘惠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