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70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伊敏大街公路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86909.88元。案件受理费19328.45元元,由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10462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后,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2022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网络资金、无银行存款、无工商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信息、无社保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土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