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3166号
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2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06915.25元,其中105434.25元发还申请人,本院收取执行费1481元。(2019)济仲裁字第128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0)鲁0112执3166号执行案件、(2019)济仲裁字第128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