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902。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2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经查,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9766.2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