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中商大厦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509661。
法定代表人:张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甲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970991。
法定代表人:乔伟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鲁0219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无股票证券,名下不动产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安刚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