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民初4796号
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清丰县高堡乡唐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清丰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被告:***,男,住江苏省丹江市。
被告:***,男,住清丰县。
被告:***,男,住清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丰县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