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322常州市昊浪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4322号
原告:常州市昊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C1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3796960X。
法定代表人:*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74376L。
法定代表人:陆贤良。
原告常州市昊浪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昊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昊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常州市昊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周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