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1403号
原告: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52085U。
法定代表人:李德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74376L。
法定代表人:陆贤良,总经理。
原告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信德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