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35执保9号
申请人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保全金额为103万元。申请人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案外人石城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石城县琴江镇桂花巷4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20)石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为10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石城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石城县琴江镇桂花巷4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20)石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案外人石城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建芳
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