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35民初4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长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以被告已交清货款、双方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交清货款,原、被告矛盾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94元,减半收取计69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7元,由原告石城县万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芳
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