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4民初6103号
原告:安丘市华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南苑西路10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丘市华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安丘市华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华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华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计516元,财产保全费513元,共计1029元,由安丘市华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