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563号
原告: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申海涛,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阳光科技企业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才。
原告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阳光科技企业孵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成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