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739号

原告: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西大街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76313207H。

法定代表人:申海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红,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小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亓新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