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201号
原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90号-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道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春晖路151号2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道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道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道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