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663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顺标,兴义市顶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册亨县者楼街道纳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E3CTD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俊诉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马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郝丽
书记员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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