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753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隆祥,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顶效开发区顶兴学校,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文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775343746C。
投资人:刘永学。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祥,贵州知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册亨县者楼街道办纳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E3CTD05。
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悠利公司)、顶效开发区顶兴学校(以下简称:顶兴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利悠利公司、顶兴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利悠利公司、顶兴学校的起诉,系其对其民事权利所行使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7.32元,减半收取5688.66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刘远高
人民陪审员  张 巍
人民陪审员  兰中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刘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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