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赢丰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7525号之一

原告:兴义市赢丰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五寨组长鑫铁合金厂内。

经营者:刘亮,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绍天,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纳广小区,经营地贵州省兴义市梦乐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刘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义市赢丰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义市赢丰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兴义市赢丰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赢丰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420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兴义市赢丰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廖应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