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诏某某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795号
原告: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8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75970F。
法定代表人:周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珍、江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一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31R72615。
法定代表人:苏辅磊,经理。
原告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建监理公司)与被告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璟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建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璟发展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建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美璟发展公司立即向协建监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及暂计利息6322元(以6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964.7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9日,利息为4357.25元,实际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美璟发展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美璟发展公司就诏**璟未来城一期住宅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工程向协建监理公司发出招标邀请。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60000元,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30日历天(即2018年11月21日)后退还。协建监理公司收到美璟发展公司招标邀请后,于2018年7月19日支付了6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后投标未果,此后经协建监理公司催讨,美璟发展公司至今未予返还。故协建监理公司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美璟发展公司没有答辩。
协建监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诏**璟未来城一期住宅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工程招标文件;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客户回单;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4.邮件截图;5.关于邮件内容的视频(光盘);欲证明其主张。
因美璟发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协建监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未发现瑕疵,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案经本院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做出如下认定:
2018年7月19日,美璟发展公司就诏**璟·未来城一期住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工程项目为诏**璟·未来城一期住宅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工程)通过邮箱向协建监理公司邮寄诏**璟未来城项目监理招标文件并发出招标邀请。同日,协建监理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美璟发展公司的银行账户汇款60000元(收款人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账号×××22)作为诏**璟·未来城一期投保保证金。2018年7月20日,美璟发展公司向协建监理公司发出投保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招标文件内容第二章第七条的7.2记载:未中标单位的投保保证金(无息)在投标有效期满30日历天后退还,……。此后,协建监理公司没有中标该工程项目并向美璟发展公司催讨未果。2021年7月20日,协建监理公司具状诉至本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美璟发展公司向协建监理公司发出诏**璟·未来城一期住宅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工程招标要约,并收取美璟发展公司招标保证金,因协建监理公司没有中标该工程项目,招标保证金应予以返还。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协建监理公司主张美璟发展公司返还招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美璟发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8元,由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桂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伊婷
书 记 员 徐红妹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