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诏某某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1825号
原告: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8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75970F。
法定代表人:周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珍、江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一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31R72615。
法定代表人:苏辅磊,经理。
原告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及暂计利息6322元(以6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964.7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9日,利息为4357.25元,实际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诏**璟未来城一期住宅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工程向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出招标邀请。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投标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60000元,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30日历天(即2018年11月21日)后退还。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收到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邀请后,于2018年7月19日支付了6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后投标未果,此后经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催讨,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予返还。故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在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实际建设经营,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桂才
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
人民陪审员  许辉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林伊婷
书 记 员  徐红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