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执1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844号8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75970F。
法定代表人:周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一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31R726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24民初795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8元、执行费8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84.69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458元后,剩余2826.69元作为案款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2826.69元,尚有本金57173.31元及利息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诏**璟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