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执3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靖,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费5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其他案件未履行,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