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22民初4695号
原告: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8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75970F。
法定代表人:周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古典工艺研究中心第六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9173841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建公司)与被告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都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艺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建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协建公司、新艺都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就仙游新艺都国际大酒店建设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判令新艺都公司立即协助协建公司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监理人员,即***的证件解锁手续;3.判令新艺都公司立即向协建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256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新艺都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协建公司申请撤回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协建公司、新艺都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就仙游新艺都国际大酒店建设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判令新艺都公司立即协助协建公司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监理人员,即***的证件解锁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艺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3日,新艺都公司与协建公司签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下称“监理合同”),委托协建公司担任“仙游新艺都国际大酒店建设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合同》第五条约定:“…新艺都大酒店项目工期为24个月。”《监理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总监理价款约为1026000元,由业主按开工项目面积计算分六次支付给监理人:①监理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监理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②工程施工至±0.00结构后七日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总价的15%;③工程结构封顶后七日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总价的35%;④工程落架完成后七日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总价的20%;⑤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总价的10%;⑥工程竣工备案后七日内结清该项目监理费总额。如工程非监理原因工期超过24个月,则监理服务期满24个月后七日内支付至监理费的90%。”合同签订后,协建公司依约派驻监理人员***进驻案涉工程履行监理义务,并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了监理人员证件锁定。然而,因新艺都公司资金链原因,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停止施工,新艺都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均失去联系。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工期超过24个月的,新艺都公司应支付监理费至90%,案涉工程烂尾至今已近6年,工期已远超24个月,而新艺都公司至今仅支付监理费666900元(相当于总监理费的65%),尚有256500元未支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协建公司认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新艺都公司因自身资金链原因致使案涉工程“烂尾”近6年,不仅未依约支付监理费,而且新艺都公司公司负责人、经办人均已失去联系,致使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同时,因为工程烂尾至今,协建公司方监理人员证件一直被锁定,无法开展其他业务,也导致协建公司产生了大量人员闲置损失。综上,为维护协建公司合法权益,**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提起本诉讼,望判如所请。
新艺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3日,新艺都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协建公司作为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协建公司监理仙游新艺都国际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主要条款有:1.新艺都大酒店项目工期为24个月。2.总监理价款约为1026000元,由业主按开工项目面积计算分六次支付给监理人等。3.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等。合同签订后,协建公司依约派驻监理人员***进驻案涉工程履行监理义务,并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了监理人员证件锁定。2017年9月12日,协建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如下内容:“我司监理的仙游新艺都国际大酒店1#楼、2#楼项目,因业主资金链原因工程已烂尾两年多。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我司一直寻找业主单位《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人员给予配合《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备案总监理工程师***证书撤销事宜。因一直找不到业主单位人员给予配合撤销人员事宜或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现需申请对游新艺都国际大酒店1#楼、2#楼项目项目中止评价(暂停)事项,请仙游县质量安全监督站给予确认上述情况事项。”上述内容仙游县质量安全监督站予以**确认,并写明: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协建公司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协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情况说明复印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在建项目施工监理人员备案情况查询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协建公司与新艺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因新艺都公司原因致使仙游新艺都国际大酒店1#楼、2#楼项目已经停工,实际上已致使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协建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新艺都公司协助其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监理人员即***的证件解锁手续,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协建公司认为因证据不充分撤回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协建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256500元的诉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可以准许;新艺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案涉合同的总标的为1026000元,已经履行666900元,故案涉合同的案件受理费用应按照256500元收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二、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监理人员***的证件解锁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7.5元,由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悠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方式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