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7513号
原告:**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4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甲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