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81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14元,减半收取13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