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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81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14元,减半收取13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