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1591号
原告:**,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853933392。
法定代表人:**,宁***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647720930。
法定代表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诉被告宁***特钢有限公司、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