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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某某特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1591号 原告:**,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853933392。 法定代表人:**,宁***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647720930。 法定代表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诉被告宁***特钢有限公司、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