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641号
**、**区小宋机械租赁部、***、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403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区小宋机械租赁部与***、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5,470.90元,执行费4,0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512.9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85,470.90元及缴存执行费4,042.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